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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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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标准农村建房治理,节省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立安康有序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

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标准农村建房治理,节省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立安康有序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治理条例》、《湖北省土地治理实施方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立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房治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立活动治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立治理的,应当按
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制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农夫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立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夫建房的监视治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非常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护耕地”的根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立,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立”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爱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根本农田。
鼓舞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夫住宅小区建房,推动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舞拆旧建新,乐观推动“空心房”撤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其次章规划治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打算。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立治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治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㈡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由乡镇规划建立治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治理等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
㈢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乡镇规划建立治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治理机构提出选址、设计方案推举和用地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