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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 06 民终 391 号

上诉人(原审被进行
加固,而是拆除了原有结构,重新进行搭建,且搭建面积比
原来更大,上诉人外探是阳台,与被上诉人房间紧邻,而且
从上诉人家中的玻璃可望向被上诉人的房间,影响了被上诉
人的隐私。上诉人利用其违建阳台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被上
诉人及其家人的隐私以及通风采光权,也就是说对方存在不
单纯是违建行为,而且还一并存在利用违建违法侵权的违法
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乔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拆除违章搭
建的阳台。
— 2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某 3
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母亲孙某名下,原告于 2003 年入住该
房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某 2 号房屋由被告于
2019 年 8 月入住至今。上述两栋房屋系同一单元楼的 1 层,
被告房屋为东户,原告房屋为西户。原、被告房屋的南向均
设有主卧、次卧两个卧室,且两户主卧相邻,主卧均与南向
原突出的阳台相连。包括被告房屋原房主在内的部分业户将
原阳台改成外探式阳台,原告房屋未予改造。因原房主改造
的外探式阳台存在漏水、墙皮脱落、窗户变形等情况,被告
将阳台全部拆除,并重新更换了断桥铝材质的外探式阳台。
被告改造后的外探式阳台位于其房屋主卧和次卧外,其中主
卧外探部分超出原墙体 80 厘米,次卧外探部分超出原墙体约
150 厘米,改造后的阳台使用透明钢化玻璃,东西两侧各设
臵纱质窗帘。另查明,被告改造阳台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被告在改造阳台时,原告曾通过微信与被告联系并提出被告
搭建的阳台太大,被告回复称搭建的阳台不大,不影响原告
采光。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
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
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
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3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
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被告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重新改
造阳台,改造后的外探式阳台紧邻原告主卧部分外探 80 厘米,
其空间足以成年人站立,不仅降低了原告房屋原有采光、日
照条件,而极易侵犯原告在私密空间活动等的隐私权,给原
告正常生活造成不便,故对原告关于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搭建
的外探式阳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
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一审法
院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判决:被告吉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