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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总部经济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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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总部经济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6/23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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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总部经济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市总部经济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政〔〕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按照“培植、引进、回归”的思路,引导总部在外的籍企业回归,吸引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设立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推进机械、商贸物流和有色金属等主导产业向高端延伸,带动烟草、建材及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
二、重点发展领域
(一)综合型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二)投资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力争引进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来我市设立投资公司。
(三)营销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营销总部,进行营销的战略决策、营销资源配置和市场业绩管理。重点鼓励市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区域营销中心。
(四)物流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物流总部,开展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服务。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企业物流总部,积极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国际大型物流总部企业在我市设立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仓储等职能性总部。充分发挥我市作为粤赣边区交通枢纽优势,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物流总部企业。
(五)研发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总部,进行研发活动、研发战略决策、研发资源配置和研发业绩管理。围绕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汽车等产业领域,突出引进各类高校及其科研机构相衔接的独立研发中心,鼓励内外资企业生产管理与研发活动相分离,力争形成区域性研发总部集聚区。
三、具体扶持政策措施
(一)积极引进总部企业
。总体按照政〔〕75号文件关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执行,即我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承诺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3)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开办补助。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自认定当年给予核定开办补助。对每个综合型总部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的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除综合性总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