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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租汽车行业使用新型计价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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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租汽车行业使用新型计价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出租汽车行业
使用新型计价器机打发票
自律公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新型计价器机打发票的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出租汽车使用新型计价器机打发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第二条本自律公约是以建立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和驾驶员,只要安装了新型计价器的出租车,必须使用机打发票,并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本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
第四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和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凡使用新型计价器并配置机打发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打出租汽车客票。
第六条在经营服务中,乘客按计价器显示的公里数和金额支付票款后,驾驶员必须交付机打发票。
第七条驾驶员要正确使用计价器和机打发票装置,不得私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不得故意损坏机打发票装置。按计检部门规定进行定期年检。
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员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管理规定的学习,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自律公约管理
第九条协会将把自律公约作为行业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以保证自律公约落到实处。对执行自律公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服务水平优秀的企业、经营者、驾驶员,将在行业内外广泛宣传,给予表彰。
第十条对违反自律公约的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行业协会将采取严厉的批评和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形式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吊(扣)经营手续,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以维护自律公约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凡对处理不服者,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重新审议解决。
附则
第十二条本自律公约经重庆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二届六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发布之日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自律公约解释权属重庆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