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种事前预防举措,在维护家庭和谐,减少婚姻财产纠纷,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降低司法运行成本等方面都有很大作用。但囿于各种因素的阻碍,婚前财产公证在当今社会还未被民众完全接受。当今社会中,物质条件的满足带来的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导致婚姻的稳定性急剧下降,进而离婚率持续上升。婚前财产公证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必将受到人们越来越多地的关注与重视。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婚前财产公证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实证研究,着重考察现实中婚前财产公证实施的可能性;第三部分从立法角度分析婚姻财产法律方面的缺陷;最后一部分是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以及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的做法并对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相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能正确看待婚前财产公证给现实生活带来的重大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夫妻财产、公证、确立
绪论
一、选题缘起
人们常说“家和万事兴”,可见家庭和谐的重要性,家庭的幸福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的社会要想进步,必须要保持千千万万家庭的和谐。而在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内容,我们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财产分配同样也影响家庭幸福。如果夫妻间财产关系出现纠纷,也会导致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问题。我国的离婚率同几十年前相比,已呈井喷式的上升。特别是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争议,也越来越大,而这也是离婚案件中长期困扰法官的一个症结之所在。婚前财产公证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症良药,因此,我选择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研究,具有有很强的新颖性和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选题目的和意义
近几十年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人们的物质水平极大提高。但相应的社会问题也日益显现,特别是离婚率的持续上涨,婚姻财产纠纷的增多。在此背景之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应运而生,且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该制度本身在具体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对于婚姻关系的维系,婚前财产公证能够在现行婚姻制度的基础上,使夫妻双方更加理性的对待婚姻,提高他们的婚姻责任感,进而维系婚姻稳定。从解决纠纷,提高审判效率方面来说,因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事先已约定了双方财产的归属,极大地降低了离婚诉讼中财产纠纷的发生。然而,我国对这一制度的立法并不健全,只是体现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及一些相关法律文件中,导致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也有差别。特别是随着近些年知识经济的兴起,无形财产大量增加,实践中急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理论又不成熟,难以应对现实中变化日趋复杂的婚姻财产纠纷。笔者以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硕士毕业论文的选题,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现有立法及理论的不足,在现有的相关理论基础上,提出笔者自己的一点浅见,以期能对现实婚姻问题的解决有所借鉴,促进婚姻纠纷的有效解决。
三、研究现状
在我国,理论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态度,既有持积极肯定观点的学者,同时也存在着反对者的声音。对婚前财产公证持肯定态度的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个人财产在法律上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划分,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利益,
且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更利于稳固夫妻之间的感情,因此,促进了家庭、社会的安定团结。对婚前财产公证持否定态度的则认为,中国作为典型的传统人情社会,婚前财产公证势必会带来夫妻之间的不信任度,俗话说,“谈钱伤感情”,婚前即把婚后的账算的一清二楚,有不忠的嫌疑。较为代表性的学者如南开大学方敏教授,她即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之所以不能被广泛接受的原因就在于同传统的婚姻爱情观相冲突。结婚前先把财产分的一清二楚,很容易对未来婚后家庭生活的和谐造成冲击。以上是对婚前财产公证研究大的导向。单就对这一课题的具体研究来看,当前直接研究的学者不多,主要是一些涉及到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方面的课题研究,如夫妻财产制度、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妇女权益保、财产继承等等,再有就是以房屋、彩礼等为切入点的婚前财产返还等。如有些学者在谈到离婚妇女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时,就建议婚前或者婚后做一个财产公证。直接涉及婚前财产公证的研究主要是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公证程序、公证的撤销、以及公证制度的完善等问题,主要观点有扩大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规范公证程序,将一些财产纳入法定公证事由,严格公证审查机制,以及保护合法第三人债权债务关系等,其研究也比较浅显,不够深入。这一制度较为成熟的规定见诸于西方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对我国有很大的学习借鉴的必要。笔者坚信,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离婚率却持续高涨的社会背景下,婚前财产公证必能被人们所逐渐接受。笔者通过自己的一些研究,在已有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相关观点,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第一章婚前财产公证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