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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竞业禁止.doc

上传人:apaihuai51 2017/6/23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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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离职竞业禁止若干问题研究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让、竞业限制,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义务人不得从事与权利人具有竞争性的营业。
竞业禁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于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之特定行为,加以禁止者而言。其禁止之客体为特定行为;其被禁止之主体,则不以特定人为限,即不特定人亦包括在内。”[G]//[M]::三民书局,1984:
171—172
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乃对于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之特定人之特定行为,加以禁止者之谓。其禁止之客体虽亦为特定行为;其被禁止之主体,则限于特定人。不惟如此,该特定人尚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之法律关系始可。所谓特定之法律关系,如委任关系、雇佣关系等是。”同上。
广义的竞业禁止的要义是禁止不特定之主体从事特定营业,主要基于商标权、专利权等这种具有对世性的权利而产生。狭义的竞业禁止是因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如营业转让在营业转让中,转让人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参见郭娅丽:《论营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载《河北法学》第29卷第3期2011年3月。
、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经营的企业时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经营的企业时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参见高中伟、杨恩乾:《离婚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性质与效力》,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0期,第28-32页。
、劳动关系等。笔者认为,现在学界与司法界
所探讨的竞业禁止均是在狭义的基础上进行的,已经形成了其特定的概念及内涵,而广义的竞业禁止只是商标权等相关对世权的一种表现,应当对竞业禁止的相关概念予以固化,采取狭义说。
二、竞业禁止的分类
(一)、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
根据义务产生的依据不同,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直接基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产生。在我国法定竞业禁止主要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产生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营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竞业禁止规制的对象仅包括董事、经理公司法
、合伙人合伙企业法
等高级管理人员,而对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其他人员,如监事等没有规定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有学者建议应当对我国法定竞业禁止进一步进行完善。
在法律法规未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在职劳动者(主要是对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但无法定竞业禁止的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营业。即在职竞业禁止产生的依据可以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意。
(二)、在职竞业禁止与离职竞业禁止
根据适用竞业禁止的时间和主体不同,竞业禁止分为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
竞业禁止。在职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营业。而离职竞业禁止则是约束劳动者在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特定地域,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营业。
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一般适用于在职期间的职务。在职或不在职,对于职员竟业禁止义务是采用法定方式或是采用约定方式等问题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