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始于20世纪初的(德国)
摩莱里 1755年《自然法典》法国
德萨米 1843年《公有法典》法国
蒲鲁东 1865年《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法国
1919年《煤炭经济法》和《碳酸钾经济法》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简答)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企业和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的概念及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简答题)
哪些企业具有法人资格?(选择题)
2、企业的分类
依企业资本构成和出资人责任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
企业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乡镇企业法不属于企业法的范畴
第二节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企业的设立
企业设立的条件(简答题):(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2)有自己的章程。(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5)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6)有自己的住所和营场所。(7)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的变更
企业变更的概念、企业变更种类、企业变更法律后果
三、企业的终止
企业终止的概念
企业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企业破产
一、企业破产概述
1、破产与破产法
2、破产管理人
3、债务人财产
4、破产费用(简答题)和共益债务
二、企业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债权人、债务人、清算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2、债权申报
3、债权人会议
一般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而通过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4、破产重整5、和解6、破产清算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三权破产财产清算顺序
第三章基本企业形态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规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和清算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二、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
2、合伙企业的财产
因合伙对第三人债权负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以其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4、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5、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权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外部转让: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内转让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同意。
3、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案例)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案例)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对第三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