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环境补助管理规定
内部管理办法
名称:环境补助管理办法
发行单位
单位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环境补助管理规定
内部管理办法
名称:环境补助管理办法
发行单位
单位
份数
2
1
1
1
1
1
1
1
正本
作 成
审 核
核 准
管 理 部
日 期
会 签
当前版本
修订内容
修订时间
A
首次发行
2009/04/02
目的:因作业环境原因,部分单位职工因从事之工种和季节原因而享有津贴、高温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高温下作业之职工
权责:管理部。
内容:
高温补助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向社会公布省内高温津贴标准,高温作业人员发放津贴标准为150元/月。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元。
每年6月至10月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每年6~10月期间,除发放高温津贴外,还将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清凉饮料。
高温工作环境为: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环境津贴
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