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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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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版.docx

上传人:Bohai_1111 2022/7/18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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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道办事处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按照下列程序和相关规定,讨论决定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下拟定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明确拟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管理经费来源;
(二)公示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经费来源等事项;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须补交后方可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程序申请移交维修资金:
(一)持业主大会决议,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的银行开立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
(二)与开户银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同意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三)持维修资金移交申请、业主大会决议、授权协议书、街道办事处关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的监督证明、开户手续及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票据原件等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备案和资金移交手续。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收到维修资金移交申请等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同时将有关明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并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九条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为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户账。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售房工作结束后,应按幢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目,并将交存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立的专户。
  第二十条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分担维修责任的业主承担应分摊的费用,并在其分户账中列支。
  涉及已售公房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首先在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使用业主补交的维修资金时,由分担维修责任的业主承担应分摊的费用,并在其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相关业主按照下列规定分担维修责任:
(一)属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