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14KB   页数:1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jiyudian11 2022/7/18 文件大小:1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设计院)国家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职业资格 人员)的管理,提高职业资格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 与国的要求,与设计 院订立服务期协议。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设计院鼓励在职人员持有与设计院资质相 关的职业资格并守法从业(执业),并对特殊的、急需的职 业资格类型的注册执业人员给予阶段性的注册奖励。
第十八条 持有与设计院资质相关的职业资格的人员, 按照设计院相关规定,可在专家序列技术岗位评审中获得相 应等级的职业(执业)资格积分。
第十九条 与设计院资质相关的职业资格的积分等级 由设计院确定。原则上:
(一)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划分等级的执业资格,一级执 业资格按“高级”职业(执业)资格积分,二级执业资格按 “中级”职业(执业)资格积分;
(二)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不划分等级的执业资格,按“高 级”职业(执业)资格积分;
(三)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不需注册的职业资格,“师” 级职业资格按“初级”职业(执业)资格积分,其他职业资 格不做积分。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与设计院资质 相关的职业资格的积分等级如附件所示。
设计院将根据企业资质要求,及时更新附件的内容。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与企业资质和职业资格人员相关的设计 院各级组织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有确保企业资质达标和职 业资格人员达标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计划部作为设计院资质主管部门,负责提 供涉及设计院资质的政策法规中与人员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作为设计院职业资格人员的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根据设计院发展需要,制定职业资格人员规划及 需求满足计划并推动实施;
(二)负责如下与设计院资质相关的职业资格人员的日 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1、提供职业资格的考核认定信息和考试信息;
2、组织对申报参加职业资格考核认定或者考试的设计 院在职人员的院内评选(审批);
3、办理职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申报手续;
4、组织职业资格人员参加培训。
(三)建立并维护职业资格人员档案和数据库,制定与 职业资格人员相关的规章制度,开展对职业资格人员的动态 评估。
第二十四条 设计院与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工作相关的 各级技术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人 力资源部的配合下,共同承担如下职责:
(一)确定和完善应由职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及 工作规范;
(二)检查监督关键岗位的职业资格人员上岗及从业 (执业)情况。
(三)完善并执行与职业资格人员相关的奖惩制度;
(四)针对已在本应由职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工 作、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制定职业资格认证(考 试)辅导计划并实施;
(五)对经过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辅导,在规定期限 内仍不能取得职业资格者,制定岗位调整计划并实施。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资格人员违反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 除应按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接受职业资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惩 罚以外,还应接受设计院的惩罚。
职业资格人员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 职业资格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者,设计院即刻停发其注册奖励,还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 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职业资格人员本人进行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
(一)不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失误,造成质量事故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含)单位注册的;
(四)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
出现上述(一)、(二)所列情况严重者,以及上述(三)、
(四)、(五)所列情况者,属于严重违纪,设计院在给予 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将给予相当于当月工资 10%-20%的一 次性经济处罚。
出现上述(四)、(五)所列情况者,设计院还将追缴 违规获得的注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职业资格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在设计院做 出将其交由职业资格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决定前,应及时自 觉退还。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者,以及因个人不法 从业(执业)行为给设计院资质或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 后果的职业资格人员,设计院除对个人进行惩罚以外,保留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 由设计院本部负责管理的职业资格人员。设计院下属各分 院、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相 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设计院职业资格积分等级表
附件
职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