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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序号,以便查对。
(五)立即作血型鉴定。血样按编号顺序放于试管架。核实库存
血量及效期后,按临床要求的轻重缓急,分别作配血或保存备用。必要时,打电话通知医生输血科准备情况,落实是否肯定输血、用血量
及用血时间。备血时,要求临床在用血前提前至少半小时通知输血科
确认后再配血。必要时在配血本上记录电话通知和临床确认时间。
七、输血科工作一般程序
(一)除了原有的三查三对以外,更强调逐步逐项查对,在不同
工作程序中,要查对相关的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标签、
配血报告单和检验报告、领血单、血袋标签、血液质量,以及检验试
剂标签及质量等是否合格及相符。在操作过程中,要在接收申请及标
本时,检验操作准备时,出具报告时,登记检验结果时,发血时多次
反复检查核对。
(二)本医院只能使用大理市中心血站提供或统一调配的血液制
品。要严格按规定做好血液出入库的核对和登记,按规定条件储存血
液。
(三)要严格按规定做好患者标本接收及登记。急诊标本要在申
请/检验单和登记本上注明接收和报告时间。
(四)多个患者同时要配血或发血时,操作中严格按操作程序进
行,防止样品或试剂漏加或误加。
(五)血型血清学检查主要涉及抗原抗体的凝集反应,试验中要
注意抗原抗体比例、反应时间、反应温度、介质和凝集强度等要素,
规范操作,严谨试验。
(六)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2-8℃至少7
天,以便对输血者不良反应查找原因。返回的输血后血袋,保留24小时,再消毒,毁形交后勤科统一处理,双方签字。
(七)要重视患者原始血样正确无误及血样保留的重要性。患者
标本如要转换容器,必须贴好标签,且不得倒回原管;原血样管必须
保留足够用于复查的血液。血样管必须按编号放回指定保存位置。
八、血型鉴定
(一)ABO 血型必须正、反定型和 RH(D)血型。
(二)按操作规程作血型检验(见《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
二版)》第六章第一至第六节,同时参考使用试剂说明书)。采用卡式
法,玻片法血型鉴定15分钟观察结果。或采用试管法。血型结果填
写在申请单上和转填在《配血报告单》上,同时标注在配血标本标签
上。如检验血型与医师填写不符,立即追查原因。
(三)ABO 血型正反定型结果不一致,参见《全国临床检验操
作规程(第二版)》90页内容作相应处理。血型鉴定或抗体筛选中
发现有疑难血型和特殊抗体时,而本科不能解决的可送大理市中心血
站进一步鉴定和特殊配血,采血5ml 于红色盖真空采血管和3ml 紫
色盖真空采血管,同专人送检,并做好记录。
九、交叉配血
(一)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二)操作者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内
容主要包括:输血申请单和受血者血样的姓名,住院号或病室病区床
号、血型、及输血科标本顺序号等 ;供血者血袋标签血型、血袋编
号/条形码等,并检查核对血液品种、血量、血液效期、外观及时间等;配血报告单与血袋标签核对血型、血液品种、血量、制备日期等。操
作中,不同患者的血液不得同时进行交叉配血试验。
(三)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
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
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及血浆应 ABO 同型输注。
(四)按操作规程作交叉配血(见《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
三版)》第六章第七节,同时参考使用试剂说明书)。主侧和次侧均无
溶血、无凝集表示配血二者间血液相容性检测相合,可输血。反之不
能输血。
(五)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
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
十、血液入库、核对、储存
(一)全血、成分血及各种血液制品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
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
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