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第五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概述
各级烟草专卖局以《烟草专卖法》为依据,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出发,代表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进行行政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管理权时具有强制性,因此,正确把握烟草违法案件的涵义特别重要。所谓违法案件,就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案件。烟草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案件。
烟草违法案件按其内容划分为七类:
(1)非法生产案件包括计划外烟厂生产;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的生产;假冒烟和手工烟的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非法制造。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还规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且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非法销售案件
①无证批发《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进行批发业务,否则是无证批发。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②无证零售《烟草专卖法》规定: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部门或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没有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进行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③非法销售包括销售计划外烟厂的产品,假冒烟,手工烟和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霉坏变质卷烟和雪茄烟。专卖法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④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法规定不能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烟草专卖品。并特别指出,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案件这里指违法收购烤烟和名晾晒烟。专卖法规定,烤烟和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但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它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否则,为非法收购烟叶。
《烟草专卖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