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业汇票
提供者
省行营业部
2009年9月28日
2022/7/15
商业汇票的概念、意义及种类
一、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时,应当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作成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的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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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受让汇票,应审核汇票的要式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转让后,被背书人即为票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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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托收款
自汇票到期日起的10日内,收款人或持票人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汇票交其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委托开户银行收取票款,持票人应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并在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及其汇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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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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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出票人交存票款
汇票到期日前,出票人应向承兑银行足额交存票款。到期日承兑银行收取票款,从承兑申请人帐户划出,转到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暂存,并通知出票人。汇票到期日,出票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付款外,按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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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银行寄来、提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日,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付出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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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收妥入帐
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接到承兑银行支付的款项,将票款转入收款人或持票人帐户,同时向收款人发出收款通知,票据上全体债务人的票据债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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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申请贴现
收款人或持票人因货币资金的临时需要,可以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申请贴现时,申请人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自己作成转让背书的未到期汇票、证明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给开户银行,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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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提示付款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作为票据持有人,应在法定提示付款期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将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同时提交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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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收回票款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收到承兑银行汇入票款,记入“贴现”、“再贴现”科目的相关帐户,收回贴现贷款,票据上的全体债务人的票据债务全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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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
1、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
2、特点及适用范围
3、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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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承兑人为企业,以承兑人的企业信誉为付款保证,其融资功能要受到承兑人资信状况好坏的影响,在没有得到贴现的情况下,其作为融资工具的作用限于延期付款和背书转让。
如果某一企业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只要符合我行的授信条件或要求,可向我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以取得融资,增强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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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知识
(一)行使追索权
(二)银行承兑汇票挂失
(三)丧失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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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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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即法定原因,从根本上讲,就是指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具体情形分为两类: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到期前发生的某些法定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而致使持票人无法向其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或者违法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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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的行使不仅需要满足上述实质要件,还必须具备形式上的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以保全其追索权而不致丧失。保全手续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定提示期限内提示承兑;二是在行使法定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三是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要要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明。
只有在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情况下,追索权才得以发生,持票人才得以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