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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diqiuren3210 2022/7/18 文件大小:2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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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专业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国有独资企业
开展担保业务,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运作。国有企
业参与出资专业从事转贷业务的扶助基金,开展转贷业务,
按转贷扶助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运作。
第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购建及土地使
用权购置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
产单价 50 万元以下或总额 200 万元以下、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 200 万元以下或总额 5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
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 50 万
元(含)以上或总额 200 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固定资产
单价 200 万元(含)以上或总额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由
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
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200 万元以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5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
董事会决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200 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500 万元(含)以
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
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实施列入市政府征迁
计划项目、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本
市区域内通过拍卖、竞价等公开方式购置土地的,由企业决
定,报市国资办备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公务用车,由公司董事会决
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行政
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购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购置的资产
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宁波
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基[2006]908 号)、
《 余 姚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 余 政 发[2005]52 号)、《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余
政发[2004]71 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对项目资金
拨付、使用、结算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其
中总投资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统一
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
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公
开出租。租赁期最长不超过 5 年,超过 5 年的须报经市政府
批准。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承租的承租方要求
继续承租的,续租租金在不低于上年租金、且逐年递增的情
况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
准后,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涉及国有
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住宅房屋出租、因拆迁暂住的住宅房屋
出租和市场店铺、摊位续租等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决议,
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以协议出租;其他
需协议出租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
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转让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
让,应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转让价值 100 万
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转让价值 1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
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
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亏损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及报废、应收
账款报损、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的核销,核销资产 5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