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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条
来源:财政局 作者:财政局 2008-4-10资产处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
  (四)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六)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八)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九)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行政单位-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财政部”这一程序进行。主管部门是指垂直管理部门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垂直管理部门包括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安全部、国家统计局及其他垂管单位;各民主党派机关包括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中央行政单位处置房产、土地、车辆以及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项资产,经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自行决定。
五、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初步考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财政部审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
  (二)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四)经财政部审批后,各单位按照批准的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二条
来源:财政局 作者:财政局 2008-4-14 16:23:50 阅读:[198] 评论:0 查看评论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的规定。
一、处置的原则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这种原则是一种面向市场、鼓励竞争的运作方式。通过来自多方面的竞争者的公平而充分的竞争,可以使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相对满意的结果,得到一定的处置收益。
  (一)公开,是指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为社会公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才能为参加资产处置活动的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公开透明要求,资产处置规章制度要公开,便于有关当事人了解参与资产处置活动的规则;资产处置信息要公开,向社会公开处置资产的原始价值、数量、购入时间等信息,为竞争者决定是否参与竞买提供充足信息;处置结果要公开,公布竞买人及竞买价格。通过公开进行,使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减少产生
“权钱交易”等行为引发的资产流失。
  (二)公正,是指按照统一规范的处置政策、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公正原则是建立在公开和公平的基础上的,只有公开和公平,才能使资产处置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作为资产处置的管理机关,除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以防止政出多门外,还必须坚持这些规则在执行中做到不偏不倚、一视同仁。
  (三)公平,是指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给所有竞争者均等的机会。公平性原则是实现资产处置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巨大作用,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竞争。行政单位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竞争者,不能人为地搞歧视,以促进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活动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提高资产处置收益。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的方式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拍卖
  1.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国有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