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YSJ 021-92
(试行)
1993 北京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YSJ 021-92
(试行)
主编单位:
批准部门:
试行日期:
4
第五节井下排泥 84
第六节露天矿排水 85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86
第一章 总则
为统一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改、扩建矿山可参 照执行。
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采选易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好的矿床。在矿床总体开采方案的指导下,在技术条件允许和保护资源的前提 下,优先开采基建量小,投产快和品位较高的地段。
二、优先采用露天开采。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中,
应充分考虑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体现的优 势。
三、加强矿产综合回收,坚持合理的开采顺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在同 一开采区段内,实行贫富兼采,大小兼采,降低贫化损失;对暂不能利用的资源 应切实保护;开采主金属的同时,应综合回收共生、伴生有用组分。
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效益等,作 多个规模方案比较,并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五、应从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选择等多方面重视珍惜土地、降低能耗和节约 木材。
结合矿山建设规模,工艺要求和资金条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 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矿山装备水平和机械化程度,提高采矿劳动生产率和 综合经济效益。
采矿设计应从总体方案到生产工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 保护法规。对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土地损坏,应有相应的整治、复垦措施。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 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 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 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 资料。
注:矿山类别的划分,按国家现行的矿山建设标准()执 行。
矿床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需采用坑探验证获得工业储量,或 勘探程度不足又急需开采,且水文地质条件不复杂的矿床,在具有经矿产储量委 员会批准的详查报告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资源基本可靠,预期矿山开采经 济效益良好,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进行勘探和建设。
当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报告内容多或进行了专门性水文地 质勘探时,应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作为矿山设计的 依据。
采用探采结合的矿山,或100〜200t/d以下不具备勘探报告的 小型矿山,只适用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和部分中等复杂类型的矿山。当有下列情 况之一时,水文地质工作应达到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的深 度。
一、矿坑预计涌水量较大,需预先疏干的矿山;
二、矿山附近有较大地表水体,对矿床充水可能有严重威胁,但因勘探工作 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
三、岩溶塌陷对矿山附近重要工业构筑物或城镇等较大居民集中区可能有严 重威胁和对矿山总体布局影响较大,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 不足的矿山。
矿山设计应以B+C级储量为依据,必要时,可利用D级储量作 延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用。难以求到C级储量的复杂矿床,下列D级可配合C 级作为设计依据:
一、由C级储量降为D级的部分;
二、由坑探工程控制的C级储量的有限外推部分;
三、已用较密网度的工程系统控制仍不能获得C级储量的部分;
四、矿床地质条件简单,已有三个以上工程控制的D级部分。
第 条 一类露天开采矿山和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二类露天开采 矿山,应有经审定的边坡工程地质报告和稳定性评价报告;对开采技术条件复杂 的一、二类地下开采矿山,应有工程稳定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可分阶段进行。
有自燃发火可能的矿山,应有经审批的矿岩自燃发火试验研究
报告,作为矿山防灭火设计的依据。
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规模分类,
应符合表的规定。
采矿规模分类
矿山类别和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