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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岳麓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YLDR—2009—01002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利润总额在200万元以上;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其它组织类型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或经批准成立,所属地在长沙市岳麓区境内;
  (二)具有对外投资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长沙市岳麓区常住户口;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股东出资,均需按规定接受股东资格及资金来源审查。
  第十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筹建申请、开业申请及挂牌营业三个阶段。筹建申请、开业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负责申报,经区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初核后逐级上报,再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复。
  第十七条 筹建申请需提供筹建申请书、筹建方案、可行性报告、股东出资协议书、股东基本情况及证明材料、股东责任承诺书、工商部门预先核定的企业名称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需提供开业申请书、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公司组织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基本账户开户情况、验资报告、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协议书、拟任高管层成员基本情况及任职资格审批表、营业场所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和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验资报告,需由省统一认定的中介机构出具。
  第二十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其人选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拟任董事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其他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第二十一条 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复原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务登记、申领贷款卡及向市公安、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实现挂牌营业。
  第二十二条 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实现挂牌营业。在规定期限无法挂牌营业的,需在期限日满前10日内向审批机关说明情况并呈报延期开业申请。
  第二十三条 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仅限为: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提供财务咨询。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股东人数需符合相关规定。主发起人为1人的,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主发起人为2人的,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0%;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须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全部为自有资金并出具股东责任承诺。在办理注册登记或股权变更时,由出资人以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虚假出资或分次缴纳,不得以银行贷款、融入资金、社会集资、借款或委托理财等方式吸收资金入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一旦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七条 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补充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批机关核准,设立满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股份,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第四章 资金运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资金来源仅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经营利润,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