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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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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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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定
锅炉使用登记办理要求
一、锅炉注册登记: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TSG R0005-2011);
5.《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4-2015);
6.《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二、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三)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四)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五)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六)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七)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
(八)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用。
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b的格式,制定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四、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一)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需要对压力容器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五、信息化管理
准予登记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将压力容器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登记机关办
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同时激活记录制造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
六、变更登记
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压力容器变更登记时,如果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压力容器申重变更登记,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一)改造
压力容器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二)长期停用
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三)移装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压力容器,移装后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