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27讲海运提单的填制
一、海运提单的内容:
1. 托运人(Shipper)
——托运人即委托运输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就是出口人。
本栏目填写出口人的名称和地址。
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合同的卖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补充:什么是“第三者提单”?
所谓“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是指以出口人或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作为托运人的提单。第三者名义即中性名义,因此第三者提单有时也叫中性提单。
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托运人的运输单据。但是如果信用证中规定“THIRD PARTY TRANSPORT DOCUMENTS NOT ACCEPTABLE”,则提单的托运人只能是受益人。
2. 收货人(Consignee)
——即提单的抬头人,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记名抬头——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如“To ABC Co.”
◆不记名抬头——填“To Bearer”。
◆指示抬头——按L/C规定填写,如“To order ”、“To order of ×××”。填写“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两种情况都是托运人指示提单。如果填写“To order of ×××”,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贸易商。
例1: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to 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提单背面由托运人作记名背书:Deliver to ABC Bank
For DNO Co.
***
(托运人签章)
例2: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ur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y设开证行为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of ABC Bank
提单背面由ABC银行作空白背书,即ABC银行签章即可。
◆提单的抬头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货权的归属。在进出口贸易中多使用指示式抬头,以便单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3. 通知人(Notify Party)
——按信用证规定填写,须注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来证规定:“Full set of B/L…notify applicant”,应在本栏目中将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及地址填上。如信用证无规定时,正本提单可留空填,但随船的副本提单须填列开证申请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注意:不可以直接在NOTIFY PARTY栏目中填写为APPLICANT,否则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
4. 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填写实际接收货物的地点。在一般海运提单中,没有此栏,但在多式联运提单中有此栏目。
5.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即启运港,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信用证只是笼统规定“CHINA MAIN PORTS”,则应填写实际装运港口的名称,如“Qingdao”。如来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货港的,如“Xingang/Qinhuangdao/tangshan/”,提单只能填写其中一个实际装运的港口名称。
根据《UCP600》规定,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6. 海运船名(Ocean Vessel)和航次(Voyage No.)
——填写实际载货船舶的名称和本次航行的航次。例如:FengQing 。没有航次的可以不填航次。
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7. 转运港(port of transshipment)
发生转运时,填写转运港口名称,必要时加注所在国家名称。
根据《UCP600》,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银行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
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银行不予理会。
8.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即目的港,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除FOB价格条件外,卸货港不能填写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的,还应加注国别名称。
在转船情况下可以在卸货港名称之后加注转船港名称,如:“Rotterdam W/T at HongKong”,或在货名栏下方的空白处加注转船的说明:如有印就的转船港栏目,则直接填入转船港名称即可。
9. 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