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2
文档名称:

如何保护环境2.doc

格式:doc   大小:35KB   页数:2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如何保护环境2.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6/24 文件大小:3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如何保护环境2.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如何保护环境2
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法理思考
[摘要] 贸易与环境已经成为决定wto 未来发展的重要问题。从国际法角度出发,世界各国都应通过缔结全球性和综合性的国际条约、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来实现贸易与环境、人类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良性互动。
[关键词] wto ; 环境; 法理; 成本内在化
人类自产生以来,一直面临着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在远古和人类社会早期,人类对自然充满恐惧感和神秘感并对之怀着原始的崇拜,但在严酷的生存竞争和自然选择的过程中,人类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意志,不断地征服和改变了自然,从而赋予了人类以优越感和主宰自然的特权。特别是文艺复兴后,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使人类深信理性主义者关于"人类主宰自然"的观念,并最终形成了在人类文明中难以泯灭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
走进人类文明的历史,人类的理性、主体性和霸权主义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不断膨胀。虽然人类各民族之间的殖民主义已被文明所抛弃,但人类对自然的殖民运动却一路高歌,毫无止境且执迷不悟。事极必反,森林锐减、气候恶化、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这一切使人类开始认识到自己最终将会被自然所抛弃。所以,自20 世纪90 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以来,环保与和平、发展并列为当今时代的三大潮流。环保新潮流的涌现,作为挽救人类生存而不仅仅是发展的一场生态革命,必然呼唤对人类文明的各个领域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无论是在思维方式还是在行为方式上。法律作为调控人类行为的社会规则,随之也应作出超前性的理论创新,
这种创新并不是简单地创立环境法这一部门法就能解决本质问题,而是要对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行继承性和创造性的革新。
一、环保理念的法理分析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因过度开发和耕作造成的以黄河、黄土高坡为特征的黄色文明与因城市化和工业化引起水圈、大气圈严重污染的黑色文明,无论是黄色文明还是黑色文明,都是以牺牲环境来发展人类经济的,只不过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因生产力的高低不同而有所区别。相比较而言,进入后工业时代的环境污染,因已渗透人类生存环境的各个领域,已危及人类未来的存在与发展。
时代所呼唤的绿色革命也因生存危机而渐渐兴起,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便是其开端。著名环境法学者e?b 魏伊丝在《未来世代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公平》一书中指出:"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以及意识形态领域基础上的产物,这些因素---作为法律的基础---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和促使法律和制度随之作出改变。"为了保护环境,在传统的部门法中,各国制定了一些单项污染控制的法律,将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部门法的原理运用到环境污染的防止与控制上。但摆在人们面前的事实是:事后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再完美,其结果仍得不偿失;环境行政控制措施再严厉,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因为科学的不确定性以及资金、技术、机构等问题而大打折扣;刑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制裁会因为缺乏环境的保护法益而使罪名不符。所有这些零散而现实性的法律及其预期目标的落空
[1] () ,说明必须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环境理念,从而在法的制订、实施的过程中提高法律工作者和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以有利于法律的生态化和有效的实施。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部分学者提出用系统论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特别是研究国际法。一般说来,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规范。传统的法律调整范围是现实的人类社会,它的哲学基础是人类中心主义。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人类为了保护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就必须尊重自然自
身的存在价值,承认其主体性,这样,法所调整的范围应该扩大到整个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的基本单位,这个基本单位是由生物及其周围环境所组成,在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
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不断地影响着物质与能量交换,并在一定时期内处于动态平衡状态[2] () .在这个系统里,人类是作为平等的一员与其他物种和平共处并协调发展,人类的一切行为或活动应受自然规律的支配,如生态平衡、食物链等所体现出来的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规律,这种神圣的调整人类与自然关系的
规则被奉为法学发展初期的自然法。当然,这里的自然法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古代自然法和现存的自然规律。首先,由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弥漫和现代科学的局限性特别是功利性所造成的大量未知的有关人类和自然生存和发展必须遵从的法则,所以在生态社会里,自然法包括已发现或为人类中心主义接受的自然法则和大量未知的或违背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规律,而后者因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宇宙本原的难以终结性通常被称为上帝之法。其次,随着未来环境伦理和环境道德的日常生活化并通过民主的程序得以法律化,这种法因带有人类的主观目的而不同于纯粹的自然法即自然法则。因此,在人类社会向生态社会的转变过程中,法的调整对象由人类的社会行为扩大到人与人、人类与自然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