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本章由原技术规定的16条(八条至十三条)调整为10条(三条至十二条),其中:删除6条,新增3条,修改4条,保留3条。
章建筑间距
符合原技术规定但过于拥挤的空间形态
符合原技术规定的建筑群体效果
间距体系
● 统一新旧区间
本章由原技术规定的16条(八条至十三条)调整为10条(三条至十二条),其中:删除6条,新增3条,修改4条,保留3条。
章建筑间距
符合原技术规定但过于拥挤的空间形态
符合原技术规定的建筑群体效果
间距体系
● 统一新旧区间距标准;
● 全间距 = 半间距 + 半间距;
● 取消24米以上建筑的“山墙”概念;
● 提高建筑“角对角”布置时的间距标准;
● 按建筑性质、高度、面宽分别确定半间距;
● 对建筑拼接进行限制。
建筑半间距(第十四条 )
● 居住建筑
1、建筑计算高度H≤24米:(4米)
2、24<H≤60米:13米( )
3、60<H≤100米:15米( )
4、100<H:16米( 50米 )
24米以上建筑的面宽仍按40米控制
建筑半间距(第十四条 )
● 非居住建筑
1、建筑计算高度H≤24米:(4米)
2、24<H≤60米:12米、13米、
3、60<H≤100米:13米、15米、
4、100<H≤150米:15米、18米、 50米
5、150<H :18米、21米、 60米
24米以上建筑的面宽按50和60米分别控制
半间距与全间距图示
半间距与全间距图示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
● 相对布置: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布置。
● 错位布置: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相对面
● 建筑相对面:建筑相对布置时,产生相对关系的面。
B1面是A1面的相对面,
B2面不是A1面的相对面。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第十五条 )
● 相对布置,夹角≤60度的,不小于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 相对布置,夹角>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下表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 错位布置的,不小于下表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最小退让值
建筑类型
H≤24
24<H≤60
60<H≤100
100<H≤150
H>150
居住建筑
4
13
15
16
16
非居住建筑
4
12
13
15
18
建筑最小退让值表(单位:米)
相对高度
● 相对高度:指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
● 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1、2):
相对高度
相对高度
● 建筑相对布置但夹角大于60度或者错位布置时,相对高度为两建筑最近点所属外墙面各自的计算高度:
相对高度
● 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房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 超高层建筑不得与任何建筑拼接(裙房不算拼接);
● 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 居住建筑拼接时,根据建筑位置、高度的不同分别控制可否拼接和拼接后的面宽:
1、沿江、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
10000㎡的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
2、在上述范围外布置。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 对拼接面的要求
不应采用单点对角拼接方式,可采用面与面实体拼接方式,拼接面的叠合宽度必须大于或者等于6米。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 拼接后的面宽认定: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整体立面宽度,即下图中的L4。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 拼接后的建筑间距计算:根据拼接形成的凹槽宽度的不同,分别确定凹槽前端(计算面1)和内侧(计算面2)的建筑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