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50
文档名称:

变革时代企业节税与税务内控.pptx

格式:pptx   大小:1,059KB   页数:15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变革时代企业节税与税务内控.pptx

上传人:q1188830 2017/6/24 文件大小:1.03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变革时代企业节税与税务内控.ppt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变革时代企业节税与风险应对之策
第一章 变革时代政府职能转变带来的企业税务风险
一、政府行政权限下放的企业税务风险
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非行政许可审批逐步淡出历史舞台,纳税人便利与挑战共存。
近年来,税务总局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该放的放到位。按照国务院要求,2014年2月,税务总局公布了全部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锁定了审批项目的“底数”,除7项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外,去年清理了45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年又将剩余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清理完毕。
自2013年4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截止2014年2月先后宣布取消15项税务审批项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内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再取消1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梳理(增值税、营业税)
项目
原文号
取消文号
后续管理文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税总发〔2015〕45号(取消行政审批)/国发〔2015〕11号
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税总发〔2013〕9号(取消行政审批)
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税总发〔2014〕6号(取消行政审批)
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
承上表
项目
原文号
取消文号
后续管理文号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税总发〔2015〕45号(取消行政审批)/国发〔2015〕11号
这些项目的审批都取消了我们该怎么办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已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税总发〔2014〕6号(取消行政审批)/国发〔2015〕11号
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其中:取消红字发票审批
。在升级版中已实现纳税人通过网络或办税大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程序。
。对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拒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项目
原文号
取消文号
后续管理文号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税总发〔2015〕45号(取消行政审批)/国发〔2015〕11号
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税总发〔2015〕45号(取消行政审批)/国发〔2015〕11号
总局公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