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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上传人:独角戏 2017/6/24 文件大小:50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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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ICS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nization
(发布稿)
2005-07 - 27 发布 2006-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技术内容 1
1
4
4
5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 4
6取样与监测 5
5
7
7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
附录 A 8
附录 B 15
附录 C 19
附录 D 21
附录 E 23
附录 F 2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07月27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消毒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