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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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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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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反馈产权单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产权单
位暂缓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承租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 ,应与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
为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的申请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员应
与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员一致。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产权单位
应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
帐,并根据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进行动态更新。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产权单位将配
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报送承租家庭申请
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本市相关规定确定并实
行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缴房屋租金。承租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按
相关规定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请家庭成员
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
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
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
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
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报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
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
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条件
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 10 日。公示无异议的,区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 15 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房
屋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
关部门进行复核。
(三)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意见
5 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合同期限不变。
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
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在 15 日
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第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
子女入学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承
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产权单位予以调整或调换。具体申请程
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
完善承租家庭调换轮候登记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调换
完成后,承租家庭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配租住房调整实施细则,由市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
庭应提前 30 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结
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产
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15 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
家庭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承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
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
新申请。
第十四条 承租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
其他产权住房或又承租其他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
应退出承租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
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条件的,区县住
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资格决定,并在 15 日内书面告知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提出续租的,区县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家庭资格进行复核。承租家庭在合同期满前 90 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填报续租申请材料,产权单位收齐相
关材料后报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
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家庭申请 30 日内,组织街
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
况进行复核,并依下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