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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清单计价规范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发挥了一定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与现行规范脱节。
《规范》实施中,部门责任缺失、监管惩罚不力。由于当前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职责不清、惩罚不力,致使某一方违反《规范》、对方投诉无门,执行力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
,《清单规范》实施所需配套条件方面的问题
《规范》不适应当前最新工程造价管理形势的变化。比如: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当前此项费用各地方、行业已经全部取消,原《清单规范》还在规费项目中列支,严重与实际行驶脱节。
现行《规范》本身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原《规范》规定存在过于笼统、门类不全、操作性不强等以下许多缺陷,阻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
,《清单规范》实施中本身缺陷而导致的问题
《规范》使用范围局限,缺少对后期实施阶段造价管理的可操作性规定。现行《规范》主要侧重于招投标阶段计价环节计价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招投标后工程实施阶段阶段的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索赔、价款调整、价款支付等环节的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竣工阶段的工程结算、合同解除与造价纠纷解决等关节环节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后期执行非常困难。由此出现某些地方招标阶段用清单方法计价,施工及竣工阶段用定额方法结算的怪现象。
《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方、各行业的计价要求。现行《规范》的出台没能考虑我国各个省市的地域特性和各个行业惯例,于是各地方为了“贯彻实施”《规范》,纷纷发布了与此《规范》“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出现各地区、各行业自己版本的土政策,使原《规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与地区、行业的特殊性严重脱节,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
,《清单规范》实施中本身缺陷而导致的问题
《规范》强制性不够、操作性不强。现行《规范》强制适用范围和相关强制性条款规定不是特别具体,缺乏监督、惩罚条款,给一些地方和单位留下一定的豁口和寻租博弈余地,违反《规范》的行为常常发生。另一方面现行《规范》中很多条文操作性不强,摸棱两可,使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特别是甲乙双方对规范中关键问题理解差异等原因,使广大造价人员在实际造价管理工作中非常迷惘,伴随而来的操作失误和由此导致的纠纷,使各方蒙受巨大的损失。
《规范》对于建设项目的风险内容、责任划分不清楚,使承发包双方风险责任不明确。现行《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实际操作中,对于甲乙方风险分担责任、价格风险调整幅度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最终导致造价纠纷扯皮不断,市场秩序乱上添乱的混乱局面。
,《清单规范》实施中本身缺陷而导致的问题
《规范》对于甲供材料设备、乙供材料设备的责任规定缺失,导致 甲乙双方争议不断。现行《规范》对于甲供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提供方式、投标方法、消耗数量、结算抵扣;对于乙供材料设备的采购程序、质量标准、责任承担等规定缺少具体规定,最终导致甲乙双方争议不断。
《规范》对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规定不清,监管部门不明确、使投标人投诉无门。现行《规范》虽然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时间、备案单位、投诉部门,可对于受理投诉的部门职责规定不清(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惩罚措施不力,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投标人投诉无门,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条文就形同虚设。
《规范》对于施工阶段工程计量缺少相应规定,致使进度付款支付受阻。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和依据。而现行《规范》对于计量原则、计量程序、计量责任等没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导致支付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