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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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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5/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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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许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许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许昌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实行等价补偿,补偿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同时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六条根据地理位置、商业优势、交通便利等因素,被征收房屋区域类别综合考虑划分为两个类区。一类区:天宝路以南,延安路以东,瑞贝卡大道、阳光大道以北,许州路以西;二类区:一类以外的区域。第七条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的确认。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为准;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批准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第八条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许昌市人民政府根据物价涨落因素定期调整并公布,作为房地产评估的参考值(2013年度房屋征收补偿参考标准见附件1、2)。第九条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补助标准: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住宅、办公、生产用房)、区域、结构、年限、楼层、面积、占地面积、装饰装修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评估确定的价值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0%的自行安置补助。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1置换安置房。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多出部分按不低于建设成本价购买;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多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由一类区域安置到二类区域,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再给予15%的补助。第十一条非住宅产权调换结算:(一)非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二)被征收房屋原为住宅,但实际长期用于商业经营,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可以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办事处认定为住改非房屋:;、税务登记证,并连续一年以上依法纳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营业地点一致。经认定为住改非的房屋,在住宅房屋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偿。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按住宅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并给予安置补助。第十二条搬迁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对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第十三条搬迁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次的标准计发(不足1000元的,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