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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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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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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十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报告和严肃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效的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吸取事故教训,防微杜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石化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级如表。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A级
一般事故B级
一般事故C级
死亡人数
≥30
29~10
9~3
<3
/
/
重伤人数
≥100
99~50
49~10
9~3
<3
/
轻伤人数
/
/
/
≥10
9~3
<3
经济损失
≥1亿元
1亿~5000万元
5000~1000万元
1000~100万元
100~10万元
10万元~1000元
第二节职责
第四条承包商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负责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本范围的事故应急演练;指挥部HSE部、项目组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参与和指导承包商组织的应急演练,负责组织较大型或联合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的时间、项目和形式根据现场实际确定。
第五条指挥部HSE部、项目组、监理单位和承包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报告事故要及时准确,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第六条按照事故的等级,指挥部HSE部、项目组、监理单位和承包商负责或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节报告、响应与救援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事故应急应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指挥、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指挥部项目组(包括监理单位)报告,项目组向指挥部HSE部和主管
副指挥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第九条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现场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防止灾害扩大。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实施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组织抢险救灾、急救受害人员以及疏散现场人员和警戒工作等。
第十一条事故救援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物件时应作出标记。
第十二条应急电话:火警电话—6766119;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
第四节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按照《大庆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如下。
(一)车间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30个工作日以下的轻伤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吨以下的事故;;
4、造成环境污染较轻的事故。
(二)分厂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30-6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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