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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通用版(3)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保证乙方在安全、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通用版(3)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第(三)项的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