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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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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
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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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 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
规定(2)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 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 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 归 档 以 后 形 成 病 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 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 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 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 二 章 病 历 的 建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 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 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均 能 对 病 历 进 行 检 索 。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 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 规范(试行)》 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 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 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 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 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 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 影 像 检 查 资 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 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 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 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 (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 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 病 历 的 保 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 (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