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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doc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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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doc6.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 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 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凡市属、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 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 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配套项目及规模。
三、居住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可按不同的使用性质, 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电、路灯、绿化、供气等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等服务性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环卫站、派出所、消防站等单位的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的设施,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其中粮店、煤店、新华书店等按商品房价格的70%出售。
医疗卫生单位用房按成本造价出售使用。
四、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各种设施,凡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如属无偿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由房管部门按公有房屋管理。
五、居住小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 在移交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后,未经市城乡建委批准,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六、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机关,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广州市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指标(1万—)
┌─┬─┬───┬─────────┬─────────┬──┬──────┐
│系│序│项│一般规模(平方米) │千人指标│所需││
│││││(平方米/千人) │数量│备注│
│││├────┬────┼────┬────┤││
│统│号│目│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处)││
├─┼─┼───┼────┼────┼────┼────┼──┼──────┤
│││││││││收1-3岁儿童│
│││││││││以适龄儿童占│
│││││││││%│
│││││││││其中50%入托│
│││││││││计。共17座位│
││1 │托儿所│300-400 │不少于│ 70-100 │100-135 │2-3 │/千人。建筑│
│││││ 600 ││││面积4-6平米/│
│││││││││座位,用地面│
│││││││││积6-8平米/座│
│││││││││位(每班容量│
│││││││││25座位) │
│├─┼───┼────┼────┼────┼────┼──┼──────┤
│││││││││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