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GB1559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Safety rules of lightning with relation to petroleum and its facilities
自 1996-2-1 起执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和石油产品在生产、运输、贮存、销售、使用
过程中避免或减少石油设备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设备的雷电安全保护。
2 引用标准
GB13348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J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3 预防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
石油和石油产品应贮存在密闭性的容器内,并避免易燃或
可燃性油气混合物在容器周围积聚。
易燃或可燃性油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区域,应避免金属导
体间产生火花放电。
固定顶金属容器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必须装设阻火器。
石油容器及其附属装置(如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等)均应
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石油容器内壁应使用导电防腐涂料,涂料面电阻率应低于
109Ω。
石油设备应采用防雷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和电气
设备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参见 GB13348 第 条)。
4 预防雷电危害的技术措施
金属油罐
当贮存易燃、可燃油品的油罐,其顶板厚度小于 4mm 时,
应装设防直击雷设备,如避雷针或半导体消雷器等。其中单支避雷针
保护范围的确定参见附录 A,其它情况下保护范围的确定详见
GB50057 附录四。半导体消雷器保护范围的确定参见附录 B(参考件)。
当贮存易燃、可燃油品的油罐,其顶板厚度大于、等于
4mm 时,按 GBJ74 第 条规定,可不装设防直击雷设备。但在
多雷区 1),当油罐顶板厚度大于、等于 4mm 时,仍可装设防直击雷设
备。
注:1)多雷区通常指年雷暴日大于 40 天的地区,参见附录 C(参
考件)。
金属油罐必须作环型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其间弧形距离不应大于 30m。接地体距罐壁的距离应大于 3m,当罐顶
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每一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
大于 10Ω。
浮顶金属油罐可不装设防直击雷设备,但必须用两根截
面不小于 25mm2 的软铜绞线将浮船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其连接点不应
小于两处,连接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浮顶油罐的密封
结构,宜采用耐油导静电材料制品。
金属油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透光孔等
金属附件必须保持等电位连接。
非金属油罐
贮存易燃、可燃油品的非金属油罐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网)
或半导体消雷器等防直击雷设备。
独立避雷针与被保护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并应有
独立的接地电阻,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Ω。
避雷网应用直径不小于 8mm 的圆钢或截面不小于
24×4mm 的扁钢制成,网格不宜大于 6×6m;避雷网引下线不得少于
2 根,并沿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得大于 18m,接地点不得
少于两处。
非金属油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油罐的阻火器、
呼吸阀、量油孔、人孔、透光孔、法兰等金属附件必须严密并作接地。
它们必须在防直击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
人工洞石油库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的金属呼吸管和金属通风管的露出洞
外部分,应装设独立的避雷针,其保护范围应高出管口 2m,独立避
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3m。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的金属呼吸管和金属通风管露出外部
分,应装设独立的避雷针,其保护范围应高出管口 2m,独立避雷针
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3m。
进入洞内的金属管路,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
超过 50m 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
50m 时,应在洞外作两处接地,接地点的间距不得大于 100m,冲击接
地电阻不得大于 20Ω。
动力、照明和通讯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
若由架空线转换为埋地电缆引入时,由进入点至转换处的距离不得小
于 50m,架空线与电缆的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外皮和
绝缘子铁脚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汽车槽车和铁路槽车
汽车槽车和铁路槽车在装运易燃、可燃油器时宜装阻火
器。
铁路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