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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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法规标题】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颁布时间】2010年01月2
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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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法规标题】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颁布时间】2010年01月20日
【全 文】
《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业经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
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为查清案件事实,直接听取听证参加人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辩论等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统称听证机关)依法组织的听证。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参加人。
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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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出前举行。
第十一条 听证在1名首席听证员和2名听证员组织下进行。首席听证员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并主持听证活动。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听证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其他人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首席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有关的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
(三)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四)根据案件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六)决定听证的延期或中止。
第十三条 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是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前款规定,适用于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首席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员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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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查阅提交的材料;
(四)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五)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
(六)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七)阅读听证笔录;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一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