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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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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
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
  2016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未造***员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员伤亡的,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二十二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规定。
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但行车正常后应立即返回应行驶的车道。
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不得改变已登记的结构、外形尺寸、构造或者特征。
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饮酒后不得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二十三条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不得载人。
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未取得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汽车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电动车,责令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人限期办理相应的驾驶证。
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及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超过过渡期的电动车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仍继续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
饮酒后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以2倍保费的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并督促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故意遮挡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故意污损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过渡期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处以200元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未悬挂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注册登记的依法扣留电动车,并责令车主在10日内完成电动车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违规安装棚架、边斗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附加装置的,处以5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没收附加装置。
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的,处以50元罚款。
不按规定安装电动车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
驾驶电动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电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以3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有此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