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含高层住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别墅、商铺、办公用房、厂房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按有关规定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房产证的,按照证书所列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进行计费。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准,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条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能源费用。包含公共水、电费用的支出,高层住宅还包含电梯电费、二次供水加压费用及加压设备维修保养费。梯灯电费不计入成本,按实分摊。
3、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治安防范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或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十二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出售的物业,自交付业主之日起,物业管理企业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