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设施和相关场地的范围。
    第三条  中山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本市的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遵循有利于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形成规模效益,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应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章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关于物业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
    (二)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资质管理;
    (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火炬区及各镇、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及协助成立或更换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自治管理;
    (三)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
   
    第七条  火炬区及各镇区的城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