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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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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22/7/20 文件大小:1.2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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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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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具
体项目。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用项目制方式,通过竞争性分配、专家评审论证、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集体研究审核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属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或用款单位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
原则上应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
模式。省业务主管部门通过集体研究等方式,充分考虑任务量、积极性和用款绩
效等情况,采用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市县或用款单位,由市县和用款单位参
照省级做法分配到具体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市县按照“谁审
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
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具体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未纳入项
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省属企业及中央驻粤企业(单位)可按属地原
则在市县申报项目。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制度。基础建设投资项目应完成项
目立项审批程序再安排专项资金。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
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编制各项专项资
金“政策任务”的绩效目标。要在省级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选取并设置合适的绩
效指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
第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可从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下一年度项目的前
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提额度或比例由各项专项
资金“财政事权”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财
政事权”金额的 1%(有其他文件专门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编报预算时,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
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压减或撤销。包括: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已完成,不必再安排
的;审批政策依据等发生变化,不适合再安排的;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分散的;
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绩效评
价结果为中、低、差的;群众满意度低的;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连年结转结余的。
第十二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因新增职责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统筹现有资
金仍无法解决,确需新设专项资金“财政事权”或增加额度的,应填写申报表(附
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 4),联合省财政部门呈报分管省领
导核呈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批。其中,新增总额 1 亿元(含)以上的报省长审批;
新增总额 5 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既定“政策任务”
跨年度计划内调整年度间预算额度的,不作为新增预算报批事项。
第十三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细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对保留省级审批项目
的,要细化选取具体项目和明确绩效目标;对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要将资金和绩效目标细化分配至市县与用款单位。省财政部门汇总纳入预算草案按规定报
批,并办理资金提前下达和预算批复。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除用于
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确实无法提前细化分配的资金以外,提前细化分配比
例一般不低于 70%,预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过 30%。提前细化分配的专项资
金中,属省级预算单位使用的,由省级预算单位编入部门预算;属对市县专项转
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预算执
行承诺书,征求省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部门备案,作
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对照分析,
评估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省业务主管
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
限 7 日前报送省财政部门。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