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建筑合同违约
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
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
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
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
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
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
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
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
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
调整。
案例 3:
某住宅小区市政管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承包商,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
2000 年 3 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市政管、
中庭广场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 145 万元(合同
约定按实结算),合同工期 120 天。申请人于 2000 年 3 月开
工,于 2000 年 10 月竣工验收。申请人于 2003 年以被申请
人一直未办理结算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
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与被申请人核对
的结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三、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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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沟开挖的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石的粘贴方式产
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
四、 鉴定说明
(一) 工程量计算:
依据施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
单、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计算。送
鉴资料中没有管沟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资料,鉴定人根据场
地平整后的地面平整后地面标高(施工图标高)计算管沟开
挖土方工程量。售楼处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
项目,双方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料中没有相应项目
的证据资料,不予计算。
(二) 计价:
五、 案例评述
(一) 1、 申请人没有提供管沟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
证据材料。
2、 申请人没有提供大理石按干粉型粘结的证据材料。
3、 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签证或施
工指令等证据材料。(二)评述
1、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的依据是证据材料,证
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予计算,因此,各方应加强施工及
文档资料的管理。
2、没有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施工。
3、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施工,应有现场工
程师的指令等证据。
案例 4:
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
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 1999 年 7 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
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 320 万元,工期 60 天。合同对计
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
计变更。该工程开工日期为 1999 年 7 月 25 日,工程多次停
工(停工责任未确定)且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以被告至今
未办理计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
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桩基础施工图、
开工报告、挖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工程
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原告认为结算应按实计
算;双方并对停窝工损失及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产生争议。
四、 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
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工程量。停窝工损
失费用因停工责任未认定,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由法
院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