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住宅及其附属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依据本条例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
(一)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
(二) 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三)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 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
(五)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
(一)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 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
(三) 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 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居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的产生和具体比例由业主自治章程规定。
居住区由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 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
(三) 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
(五) 决定维修基金的续筹、使用和管理;
(六) 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居住区内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入主业主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居住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本居住区内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遵守纪律、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登记,并在该居住区公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二) 拟定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
(三) 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四) 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聘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 负责续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六) 监督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七) 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八)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核通过,由全体业主分担。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