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执业医师注册审批
一、办事程序:申请―审批-***
二、注册条件:
(一)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五)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到指定考核机构参加考核,并依照规定重新注册。 
(六)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三、申报材料:
a《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b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d正式职工提供单位证明;聘用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及本人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f出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6个月身体健康证明;
g与《医师资格证书》同底版相片3张(含《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张;
h《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或《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复印件;
I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或中止执业时间走过2年者,须提供由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3-6个月的医师执业培训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J未在现执业医疗机构获得医师资格证明者须提供由原获得医师资格单位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并加盖原注册机关公章,同时提供调令或《劳动合同书》;
K在外地获得《医师资格证书》者,向我局申请首次注册还须提供原发证单位出具的《医师资格证书》真实性及未注册证明。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执业医师变更注册审批
一、办事程序:申请―审批-***
二、申报材料:
1、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a《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b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