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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办法
Xx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原则,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及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5)、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6)、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7)、原材料取得、发出及结存均采用公司预先制定的标准成本(合约化成本)计价,同时另设“料差”科目,核算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差异,月末将“料差”在本月发出原材料和结存进行分摊,调整材料实际成本。
(8)、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摊销法。
(9)、产品成本发出与结存按加权平均法结转。
(10)、存货盘点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定期进行年中与年终两次大盘点,同时结合库存面状况不定期自盘,盘存数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要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账前处理完毕。
对于盘盈的存货,按存货的标准成本或估列成本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查明是收发核算上误差等原因造成的,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在扣减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将其对应进项税金转出,记入管理费用;其中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
(11)、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12)、存货应当在年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五)、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是指:新购入之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可独立运行的有形资产。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工具及设备;
4)、试检验仪器及设备;
5)、运输工具及设备;
6)、资讯设备;
7)、杂项设备。
在以上分类中再按使用状况划分:
A 使用中;
B 未使用;
C 不需用。
3、固定资产的管理:
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财务部门、经管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管控方式。由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报表,并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落实到具体人员负责。
4、固定资产的计价
(1)、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协议、或者凭公司申请书和验收清单中所列金额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或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确认的评估原值作为原值。
(2)、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
国外进口购入设备还应由中国商检局检验审价合格。
(3)、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发生制造、建造实际支出及利息资本化部份作为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票的按发票价,无发票的参照同类实物国内或国际价格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如系旧的固定资产,还应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5)、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7)、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其安装费、调试费(调试产品的销售收入或残值冲减调试成本)应当一并记入原价。
(8)、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5、固定资产的折旧:
(1)、公司折旧采用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每月计提折旧。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定为10%。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停用固定资产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计提折旧基数以月初在用固定资产原值为依据。
(3)、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1)、房屋及建筑物:20年;
2)、机器设备:10年;
3)、工具及设备:5年;
4)、试检验仪器及设备:5年;
5)、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