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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doc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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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doc4.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签定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物业及其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业管理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收费的管理原则、作价办法、等级标准,管理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物业管理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收费根据物业管理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写字楼、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制定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提供物业管理的内容、质量水平,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的价但补偿和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台的凉则确定。物血管理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构成因素为:
1. 公共设施、设备、公共部位日常维护保养费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费,在扣除物业管理单位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物业的电梯、水泵、
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比协商确定。
第十条对于实施物业管理范围内已出售的空置物业及业主购买后6个月未入住或使用的物业,由该物业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空置物业管理。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未售出且未使用的空置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物业管理的百分之五十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可以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第十一条新建物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