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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 张家界市规划局,张家界规划信息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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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 张家界市规划局,张家界规划信息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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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
(2014年修订)
规划文本
(征求意见稿)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
前言
《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年)》(以下简称2007版总规)于2010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张家界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2007版总规”的实施正面临新的形势与背景:一是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及《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2014-2020年)》出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对推进城镇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新出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更高要求,使“2007版总规”的部分规划依据已经过时,指导性和适应性逐渐减弱,客观上要求调整规划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三是张家界市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了《提质张家界,打造升级版——张家界市加快推进国内外知名旅游胜地建设五年行动计划》,要求实施市中心城区“两带两区建设”,该计划对“2007版总规”各片区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四是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张家界城市格局发展影响巨大,黔张常高铁、荷花机场扩建、荷花大桥增建等重大基础设施在提升张家界市区域地位的同时,对城市各组团建设时序及建设方向均有重大影响。因此,2007版总规批复实施以后,张家界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面临许多新形势、新要求,需要及时对总体规划中不适应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保证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发展建设中的统领作用。
根据《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湘政办发〔2010〕46号)有关规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提出了修改总体规划的请示。2014年12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关于同意修改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年)的复函》(湘建规函〔2014〕235号)函复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同意张家界开展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本次总体规划修改工作。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集、修改说明书、强制性内容修改专题论证报告。
本次规划修改基本延续了“2007版总规”的空间层次和结构框架,在城市规模、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对城市用地布局、建设时序、重大设施等进行调整、补充与完善。规划修改后文本共145条(含取消条文),其中:修改条文65条,新增条文6条,整合取消条文2条,保留条文72条。文本中带下划线加粗的部分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加粗字部分为新增内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 4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6
第四章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规划 19
第五章旅游发展规划 24
第六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26
第七章城市规划区协调发展规划 28
第八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 31
第九章中心城区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规划 36
第十章中心城区公共设施规划 38
第十一章中心城区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42
第十二章中心城区对外交通规划 43
第十三章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 45
第十四章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48
第十五章中心城区景观风貌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50
第十六章中心城区旧区更新规划 54
第十七章中心城区发展时序引导 56
第十八章武陵源城区规划 57
第十九章中心城市市政工程规划 60
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60
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61
第三节供电工程规划 62
第四节通信工程规划 63
第五节燃气工程规划 63
第六节环卫设施规划 65
第二十章中心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66
第二十一章中心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68
第二十二章规划管理实施措施建议 70
第二十三章附则 7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张家界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协调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国办发[2010]2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修改<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年)>的复函》(湘建规函[2014]235号),在201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年)》基础上,结合张家界市的实际情况进行本次总体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是指导张家界市城市建设的法律性文件。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
1、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张家界市全面协调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