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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
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 (尘)罩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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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工艺操作要求
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其他敞开式集气(尘)罩。集气
(尘)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将污染物限制在较小空
间内,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集气(尘)罩的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
向一致,利用污染气流的动能,避免或减弱集气(尘)罩周围
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
(5)吸气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周
围环境空间为原则确定。
.污染气体的排放
(1)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
气。
(2)排气筒的高度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计算出的排放速率
确定,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同时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
要求。
(3)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排气筒高度、材料一
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排气筒、钢筋混凝土排
气筒或钢排气筒。
(4)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
15m/s 左右。当采用钢管烟囱且高度较高时或烟气量较大时,
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 20~2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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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根据批准的 EIA 文件的要求在排气筒上建设、
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顶留连续监测装置安装
位置。排气筒或烟道应按相关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必要
时设置测试平台。
(6)排放有腐蚀性的气体时,排气筒应采用防腐设计。
(7)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比烟道底部低
~ 的积灰坑,并应设置清灰孔,多雨地区大型除尘系
统排气筒应考虑排水设施。
(8) 非防雷保护范围的排气筒,应装设避雷设施。
(9)对于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按相关要
求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2)熟悉除尘、吸收、吸附、燃烧的典型处理工艺及其
一般规定;
(1)除尘工艺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配置,控制和减少无
组织排放,《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
及总量控制的限值。
(2)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污水,根据生产条件、
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粉尘的特性和便于维护管理
等因素,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以及其它规范的要
求,采取妥善的回收和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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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工艺的负龙五段上。当布置在
正压段时,电除尘器应采用热风清扫,袋式除尘器应保证清
灰压力大于系统操作压力,配套风机应考虑防磨措施。
(4)除尘工艺的场地标高、场地排水和防洪等均应符合
GB017 的规定。
.气态污染物吸收工艺的一般规定
(1)吸收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
在一定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
适用于吸收效率和速率较高的有毒的有害气体的净化。
(2)吸收系统应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收液(浆液)
制备和供应系统、吸收装置、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
用装置、风机、排气筒、管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