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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以上
的稽查事项;
(八)负责提请重大、疑难、复杂的送审事项,记录集
体审核议定意见,形成集体审核纪要;
(九)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核人员的职责:审核稽查事实和程序,
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对提出的处理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科长的职责:对审核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
初核,对提出的初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隶属关(处)关(处)长的职责:审批本
(关)处稽查事项,对审批意见负责;对向稽查处报批稽查
事项的审核意见负责;召集集体审核,签署集体审核纪要。
第十六条 稽查处处长的职责:审批本处审核稽查事
项,对审批意见负责;复核隶属关(处)报批的稽查事项,
对复核意见负责;召集集体审核,签署集体审核纪要。
第十七条 总关关长的职责:审批稽查处和隶属关
4(处)报批的涉税 300万元以上的稽查事项,对审批意见负
责。
第三章 稽查事项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稽查组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撰写
《稽查送审报告》,随附稽查事项证据材料,一并送交审核:
(一) 涉嫌存在《稽查条例》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
所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走私行为(以下称涉嫌走私违
规情事);
(二) 存在《稽查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追征补征
税款情事(以下称追补税情事);
(三) 存在《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
的应处以罚款或取消报关资格的行为;
(四) 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审核人员在受理稽查送审事项前,应当对送
审事项是否符合审核范围及送审卷宗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
查。对符合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做好交接登记,填制《稽
查审核受理登记表》。
第二十条 送审卷宗应当完整、准确、真实,一般应当
具有以下材料:
(一) 卷页目录;
(二) 《稽查送审报告》;
5(三) 《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四) 《海关稽查通知书》;
(五) 《稽查终结报告》;
(六) 《账簿单证调审单》 、《检查记录》、《询问笔
录》、《封存通知书》、《封存清单》、《解除封存通知书》、《协
助查询通知书》等文书;
(七) 涉及货物、物品的价格证明书、归类证明书、
海关核定证明书等;
(八) 被稽查人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资料;
(九) 其他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员应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 是否按照《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实施稽查;
(二)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认定的事实;
(三)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
确;
(四) 对被稽查人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五) 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若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走私违规情
事的,并且不存在本规程第二十五条中所列适用单独追补税
的情形,审核人员应提出移交缉私部门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若认定被稽查人存在单独适用追
补税情事的,审核人员应提出单独追征、补征税款的处理意
6见。
(一)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税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独适用追税:
1、被稽查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二年处罚时效,但尚未超出《海关法》第六
十二条规定的三年税款追征期限的;
2、被稽查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税款,但情节
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依法可不予处罚的;
3、经缉私部门调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