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强化和完善劳动监察机制建设
加强和完善劳动监察机制建立
——对*市最大拖欠工资案得到圆满解决后的反思自今年3月11日《**日报》对我市最大拖欠工资案得到圆满解决进展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剧烈反响,各界人士对市领导的高度
1、劳动监察工作人力缺乏。
从我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我市劳动监察科现有在编人员十名,在人员配置上,根本能胜任市区范围内的劳动监察工作。但是,我市县级劳动监察部门,除曲江县外,其他县市的劳动监察队伍,是没有编制,没有详细在职人员。虽设有劳动监察科,但其实质是与劳动仲裁同一套人员,这种人员的配置是不合法的,就如“既是运发动又是裁判员”一样。在办案过程中难于让企业经营者或劳动者信服。所以,许多县级的拖欠工资纠纷投诉到市劳动监察科,从而加大了市劳动监察科的工作量,分散了执法力度。
2、缺少劳动监察办案经费。
据了解,我市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比拟艰辛。在市区范围内的劳动纠纷较好处理,但对距市区较远,甚至是县城、山区的劳动纠纷案,因缺少交通、住宿、饮食等费用,劳动监察工虽深感责任重大,但有时的确是心有余而力缺乏,影响办案效率。
3、我市劳动监察工作缺少地方性条例、制度的支持。
全市的劳动监察工作,除依照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外,我市没有针对本市的实际状况而制定的劳动监察条例、制度。使我市的劳动监察工作进展困难。甚至有些县级地方性法规,反而制约了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例如:有些县为爱护企业利益,规定进入企业监视检查工作的行政部门需持县政府的批文等。
4、劳动监察执法权限缺乏,案件处理不够到位,执行有难度。
目前,我市的劳动监察工作,好像只起到一个调解、协商的作用。虽有惩罚权,但缺少详细的执行权力,在处理某些案件时,有的经营者根本不把劳动监察当回事,对惩罚通知书置之不理,摆出一付“死猪不怕热水烫”的态度,非得向法院起诉后,才执行法院得判决。
5、劳动者、法院与劳动监察部门之间的协作不够。
在某些劳动纠纷案中,劳动监察工需收集证据、证词时,却没有人敢出面作证,怕被打击报复,怕被开除。使得劳动监察工作陷入僵局,延误办案时机。另外,法律途径不够通畅,法院对劳动纠纷诉讼案的受理不够准时。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时间周期长,让某些涉案企业有足够的时间转移财产,影响执行效果。
要使我市劳动监察工作更上一层楼,准时发觉和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行为,有效地制止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市应加强劳动监察机制建立。一、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劳动者学会通过法律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准时举报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使经营者明确拖欠工资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削减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详细可按以下三点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