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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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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手续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手续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证据所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是指证据本身在按来源于案件事实。有的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有的虽然不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但对案件事实的发生直接有所接触即通常所说的
“第一手材料”。
,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即证据不是直接来自“第一手材料”而是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
按劳动争议仲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它证据组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法律上的分类。
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在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部形状、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不是本案仲裁活动的参加人而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仲裁机关通知到庭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的证言。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
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所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应制成笔录。
(三)证据附收集。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调查手段大致有以下七种:
、座谈、进行谈话、制作笔录。
、抄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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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分析判断证据的具体办法,结合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可概括为:甄别、比较、综合、取舍。
: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
: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定证明力的方法。
:就是综合分析。
:就是仲裁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手续
(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是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如果未发生效的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为是无效的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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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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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列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有情形之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手续
(一)仲裁裁决开庭前的准备。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为了保证仲裁庭裁决的顺利进行,在开庭前应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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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讲明遵守仲裁庭纪律的重要性,以保证仲裁庭的秩序。
,宣布案由,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人。
、书记员名单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仲裁庭开庭审理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