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消防基础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中华人民共和令,《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共分六章54条)
二、讲总书记对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三、全国消防宣传日为11月9日,统一火警电话为“119”(免费电话)
四、消防工作的指导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消防工作的原则: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施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企事业单位消防工作原则:谁主管、谁负责
五、《消防法》第一条规定:(立法宗旨)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六、《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八、《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九、《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十、《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室会议通过,11月14日,公安部部长贾春旺签署第61号公安部令,宣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0章48条)
十二、《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法本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违法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或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阻拦火警或谎报火警的。
损坏、挪用、拆除、埋压消防器材、设施的。
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的。
十三、三懂三会
三懂: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灭火方法。
三会:会扑灭初期火灾。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
十四、火灾:(定义)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根据燃烧物质的不同可分为:
A类:固体火灾
B类:液体火灾
C类:气体
D类:金属
E类:电气
根据火灾损失的大小可分为:
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伤20人以上、受灾户50户以上,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含本数)
重大火灾:死3人以上、伤10人以上、死伤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含本数)
一般火灾:不具备以上两点。均视为一般火灾。
十五、燃烧:俗称着火,是一种发光发热的化学反应。
燃烧三要素: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着火点。
可燃物: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物起剧烈反应的可燃物质。
助燃物:也称氧化剂,能够帮助和支持燃烧,起氧化作用的物质。
着火点:可燃物燃烧的最低温度。
燃烧的四个阶段:初级阶段、蔓延阶段、猛烈燃烧阶段、熄灭阶段。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