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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二) - 法律文书 -
申请人:戴××,男,1963年9月1111日生,住泰兴市某村。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22)泰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
民事再审申请书(二) - 法律文书 -
申请人:戴××,男,1963年9月1111日生,住泰兴市某村。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22)泰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重新裁决,驳回原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认定事实重大失实,完全是是非颠倒、黑白混淆。
(一)基本事实与案情。
1、申请人中标河道疏浚工程。
申请人戴××原在家务农,上有双亲,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迫于生活压力而外出打工。2022年底,因偶然的机会,申请人得知了安徽北淝河治理的消息。在亲友的帮助下,经过努力得以中标了一小部分工程。01年12月,戴××以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泰兴市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名义与淮北濉溪县北淝河治理指挥部签订了河道疏浚合同。合同约定:河道施工段长度200米,土方量26305方,,。
2、转包给郭××。
为履行上述合同,申请人与郭××于2022年元月9日签订转包协议一份,约定郭××用挖掘机施工,土方量不低于25000方,酬金110000元()。
3、戴××工段不适宜挖掘机施工,郭××转至陶延胜工地施工。
后郭××挖掘机按约开到了现场。因施工段淤泥太深,泥土过烂,不适宜挖掘机施工,勉强施工需加价,双方未能谈妥。恰因附近褚集乡陶延胜工地需要挖掘机,郭××即转至陶延胜工地,申请人的工地则改由泥浆泵施工,为赶进度,最后一小部分9500方由濉溪县土方机械化施工队的挖掘机完成,申请人为此支付该施工队47800元(单价5元/方)。同一时段内,郭在陶延胜工地施工至4月初,陶支付酬金92504元,郭出具了收据(申请人已作为书证提交法院)。期间,郭××妻子赵×因煤气中毒,曾在褚集乡卫生院治疗。
此后直到2022年,双方无争议。
4、双方产生矛盾。
2022年,郭××妻子赵×与申请人戴××妻妹祝小兰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祝小兰被赵×打伤后诉至法院,泰兴市法院判决赵×赔偿祝小兰医药费等近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了张贴封条、查封房屋等强制措施,给赵×名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由此,郭××与戴××积下了怨仇。
5、诉讼与判决情况。
2022年,郭××凭当年的《协议书》唯一的书证,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在郭××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协议的情况下,泰兴市人民法院仅凭与郭××有雇用关系的几个证人的主观性证言,采用荒唐的逻辑,认定郭××履行了协议,并判令戴××给付全部110000万元工程款(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2)泰广××号民事判决)。
戴××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