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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视导员工作条例
教学视导员工作条例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对教学工作开展必要的视导是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教状况,提出续聘或解聘。
2、聘期内受聘者由学校按人民币税后400元/月发给视导津贴,每学期结算一次。
教育视导
对教育工作进行的视察、监督、辅导等活动。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按照视导的原则和要求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审慎的分析和准确的评定,最后指出成绩和缺点,给予明确的指示和辅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使其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逐步得到提高。
重要地位
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视导在现代各国教育行政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一些发达国家,如英、法、苏、美各国都已建立了系统的健全的视导组织机构,在推动各自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
视导过程
视导工作有其演变过程。最初,视导要求只是通过观察和问答了解学校情况,并没有提出客观的评定标准和科学的考核办法。对学校的工作,视导人员既不介入,也不指导。这种视导效果很差。在视导工作受到人们重视之后,视导人员的责任加重,权威性提高。有的视导人员在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指导时,常****惯于发号施令。这种视导往往压抑被视导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妨碍工作的改进和提高。近年来由于民主思想和科学方法的提倡,便盛行一种民主式的视导,即视导者与被视导者双方参与,通过合作的办法来共同制订政策、计划和程序,评价有关事项。
视导作用
视导概念还随教育科学方法的发展、视导范围的扩大和项目的增多而有所改变世界各国教育行政机关,已越来越注意指派专职的和兼职的视导人员去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进行具体的视察和指导。如美国各州、县和各学区的教育行政首长,不称教育厅长或局长,而称视导长(superintendent),下设助理视导长、视导员等;教育领导人的主要职责就是视导,就是深入基层进行具体的考察与指导。
形成历史
在中国,教育视导制度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开始建立。当时的学部设视学官12人,官阶为五品,专为巡视京外学务。清政府还在各省设提学使司,下设省视学,各府、州、县劝学所设视学。1909年颁布《视学官章程》,规定视学官不设定员,以学部人员或直辖学堂的管理员、教员之职份相当者充任,属临时差委的性质。当时全国分为12个视学区,每区按年派遣视学官2人。每年视察 3、4个区,每3年视察一遍。但这种规定实际上并未完全实行。
1912年(民国元年)中华民国政府建立教育部,视学仍沿用清末旧制。1913年公布《视学规程》,全国分8个视学区。每区派视学2人,视察普通教育与社会教育视察分定期与临时2种,定期视察时间为每年8月下旬到次年 6月上旬,临时视察时间由教育总长决定。视学半数由各司科人员兼任。视察事项主要有:①教育行政;②学校教育;③学校经济;④学校卫生;⑤教职员执行任务情况;⑥社会教育及其设施;⑦总长特命视察事项。此外还有 3项:①与教育法令抵触事项;②总长决定事项;③学校教授管理事项。
1917年各省教育厅成立。省、县随之建立统一视学制度。省教育厅设省视学4~6人,掌管全省教育的视察事宜,并明文规定:大学文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