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海口电动车管理规定公布.docx

格式:docx   大小:849KB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海口电动车管理规定公布.docx

上传人:井平 2022/7/22 文件大小:84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海口电动车管理规定公布.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海口电动车管理规定公布
海口电动车管理办法公布 驾驶超标车将罚千元
9日,历时1年多备受争议和期待《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已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对设计最高时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提出。质监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